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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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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1 总 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 术 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 23 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 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 3.0.1 的规定。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 3.0.1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1.4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1 贮存量不超过 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 5.0m3/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4.1.5.4 面积不超过 50m2 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1.9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4.2 防火间距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m。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减小 50%。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m。4.2.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m。4.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增加m。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注: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m的可燃液体计算。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 25%。4.2. 小于m3 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的规定。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4.2.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 的规定。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 50 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4.3 消防车道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12m。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均不应小于 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分隔 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注: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 1/3 且不超过净高 1/2 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m2。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 35%。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5.1.1 的规定增加一倍。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 50 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500m2。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 1.2m。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 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2.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 3 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 1260kV·A,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 630 kV·A;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且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5.1.9.4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5.1.10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相邻部位分隔。5.2 防火墙和防火隔墙 5.2.1 防火墙应直接砌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的框架上。防火隔墙可砌筑在不燃烧体地面或钢筋混凝土梁上,防火墙、防火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盖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时,防火墙、防火隔墙可砌至屋面基层的底部。5.2.3 防火墙、防火隔墙应截断三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顶结构,并应高出其不燃烧体屋面且不应小于 0.4m;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不应小于 0.5m。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处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m。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当防火墙两侧的采光窗装有耐火极限不低于 0.90h 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时,可不受距离的限制。5.2.5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应设置通风孔道,也不宜穿过其他管道(线);当管道(线)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孔洞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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