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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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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增值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异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注:没有购买);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注:没有购买);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口决:代销货物有移异(1 代:受托代销;2 销:委托销售;3 移异:异地移送)自委产品非税集(自委产品:自产、委托;4 非税:非应税项目;5 集:集体福利、个人)自委购去投分送(自委购:自产、委托、外购;投分送:6 投资、7 分配、8 赠送)四五项目不能抵(4 非税:非应税项目;5 集:集体福利、个人),如抵就要转出去。六七八项算销项(6 投资、7 分配、8 赠送)归纳表:货物去向货物来源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购入 不计销项、进项转出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自产或委托加工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 项 视同销售计销项、可抵进项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借:在建工程等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应交税费 增(销)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管理费用贷:库存商品按成本记账应交税费 增(销)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3. 发给职工个人做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非货币性福利等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售价记账应交税费 增(销)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同时结转成本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销售费用(实物折扣) 、营业外支出等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主营业务收入等)应交税费 增(销) 按售价或按组价计算视同销售增值税与所得税会计处理:业务类型增值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是 否 否将自产货物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货物 是 否 否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是 否 否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是 是 是将自产或购买货物用于投资 是 是 是将自产或购买货物用于分配 是 是 是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捐赠 是 是 否将自产或购买货物用于偿债 是 是 是注: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最主要的区别。对于增值税来说,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主要看增值税的范围是否发生了变化。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是否属于视同销售,主要看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例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范围改变,由增值税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因此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都是企业的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的行为,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对增值税八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理解、解析、学习体会目前,我国税收的一半以上来自于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而流转税中,增值税又是主要构成部分。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完整、准确、细致的理解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是非常有必要的。大家都知道,目前我们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是采用的购进扣除法(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 ,也就是说,企业要想抵扣进项税款,必须要以票,作为合法的依据来申报抵扣。假设销项税固定不变的情况下,进项票的抵扣又受到严格的控制和限制,这是非常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再假设,我们的进项税因为控制严格,在进项税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销项税大,那么我们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才会增多。已经从事税务工作,尤其是从事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的人士会发现。增值税申报附表二中的销售收入有,开具专用发票的收入、开具普通发票的收入、未开票收入。其实从这些纳税申报表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国家关于增值税征收的相关原则就是:尽最大限度的压缩企业进项,没有票据、票据不合法的一律不准抵扣。同时尽最大限度的增加销项,开票的不开票的都要纳入销售中,增加销项税。所以,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也正是上面这条征税原则的体现。目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增值税的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是这样规定的:(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通常将以下二种销售行为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9)以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偿债;(10)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换人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下面逐条分析:第一条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实际工作中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某公司把自己生产的热水器交给商场销售。这种情况一般是商场销售完毕,把货款交给该公司或者尚未交货款但是已经提供了销货清单,这些都表明销售已经真正实现。税法上对于这一条的规定是这样的,企业发出货物满 180 天或者收到代销清单与货款两者中的较早者,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点。 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税务到你们公司去查账的时候,你当然不能说你们的一批商品已经发出了 200 多天,但是还没收到款,所以就不能确认收入。这无形中,你已经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正确的做法是,在满 180 天以前,要么是把尚未销售的货物退回,要么就开具发票销售给代理商。总之,发出货物挂账超过 180 天尚未处理是违反规定的。本质是看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仅仅是他人代替收款,最终还是企业自身实现了销售,所以必须要视同为真实的销售来对待。进而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第二条 销售代销货物 。本质上看,第一条与第二条正是站在相对的两方角度来考虑的。假设我们公司收到了其他公司发来的用于代销的货物。因为是销售代销货物,一般情况下,收到这些货物时,委托方是不会开具发票的,所以这个时候不可能有进项用于抵扣,假设当月销售了一半,因为受托方在销售给客户的时候是开具发票的,因此相当于,受托方有了销项税,但是没有进项税,所以这个时候,委托方才根据受托方交回的货款或者销货清单,给对方开具进项发票,受托方认证进项,抵扣纳税。对已第一第二条相对于后面的条数而言是比较好理解的,如果学习者,能够联系的从受托方与委托方角度同时下手考虑,我想理解起来会更加容易。第三条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不能仅限于书面的文字,应当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来考虑。举例,山东烟台正东商贸有限公司,从广东佛山照明有限公司购进节能灯 20000 只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认证相符,且已经申报抵扣。问题是这些节能灯,不全在烟台市范围内销售,而是又把一部分发到了东营市的一个销售分支机构。这样的话,对于东营市的分销机构来讲,他如果拿到这批货物后,没有获得进项发票,就相当于销售完这批货物他要缴纳的税款是,不含税售价的 17% 也就是说全额销项缴税,无进项。所以本条的设计其实是为了让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获得相应的可抵扣专票,同时平衡地区间的税收水平。保证抵扣链条的完整,如果总机构不开这个票,我们可以理解成,分支机构获得的这批货物只有销售后的销项,无进项,抵扣链条断裂,税款增多,税负提高。这个地方的视同,主要是考虑关于专用发票的问题,应当把握这个关键。相反对于同一县市的销售机构,就相当于是总店与分店的关系了, ,没必要再视同销售了。第四条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其实税法要控制的视同销售主要是从第四条到第十条的内容。对于本条可以这样理解。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货物,是为增值销售,获取利润的。因此,所谓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是指企业把这些货物用于了,比如购建厂房。举例,日照钢铁,把自己生产的螺纹钢用于了新厂区办公楼房的建设。假设日照钢铁,不生产螺纹钢,这个时候他建设厂房需要的钢材要从上海宝钢集团购买,宝钢集团会根据,日照钢铁的购买数量,单价,开具发票,最后,宝钢实现收入纳税。所以这一条规定还可以换句话说,叫做,既然自己家里生产这个产品(螺纹钢) ,自己家里(日钢)现在又需要用这个产品,干吗非得跑到别人家(宝钢)去买,按照市价买自己(日钢)生产的用不就完了吗。所以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生产的商品可以往外卖,也可以卖给自己使用。同时一批货物从生产完毕到最终消费必需至少流通一次,也就是销售一次。也正是这个原则,所以我们才规定,自产自用也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为这种消费使得货物最终退出了流通的环节,形成了实际的资产,而流转税的最大特点就是所有货物,都必须承担一定的税负退出流通环节。实际的工作当中这一条还会涉及到,发票的开具,以及如何纳税申报。一般而言,自产自用,纳税申报时,要按照市价在未开票收入一览填写。然后会计处理一般就是直接 借:固定资产贷:库存商品(成本价)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 销项税(市价* 税率) 会计报表上不体现收入,只是纳税时,体现就可以了。当然了,税法所说的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只是上面这一种情况,实际工作中需要大家,根据原则、经验、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第五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本条与前面的第四条相比较,差别就比较大了。但是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让货物负担税款。只是本条更应该从,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的角度来考虑。试想,企业把自己生产或者购买的原材料投资给其他企业,接受方,一般也是继续按照原材管理和使用,这样的话,接收方,用这些材料,再生产成商品对外销售时,就有了销项税,反观,如果当时接受这批投入的原材料没有获得进项发票,那么只能是按照产成品的不含税售价*税率缴纳增值税了,因此这一条也是为了让纳税人获得进项票,降低税负。运用到现实工作中,投资方,必须要给被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了如果对方不能抵扣,那就开局普票) ,因为只有这样做,才是实现了货物负担税款的事实。纳税申报时,需要在开票收入栏填写数据。同时,在会计处理上也是按照正常的销售做分录处理就可以了。除去考虑对方可以抵扣的因素外,按照税法规定,企业购货入库或者接受投资入库,必须要有正规的发票,否则也是无法入账的。第六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本条的内涵和前面两条有差别,本条更加强调货物需要负担税款后退出流通环节,当然了,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有可能还需要再往外投资转让,因此也需要考虑,抵扣链条完整的问题,只是跟多需要考虑的是,货物负担税负退出流通环节的问题。实际工作中,这一块进行纳税申报,可以做在开票收入,也可以做在未开票收入。会计处理,也是按照正常的销售处理。第七条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本条与前面几条相比,存在一定的明显差别,因为条款中不包含“购买的货物”,换句话说就是,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视同销售。这一条主要需要考虑的是货物负担税款后退出流通环节这一条。举例,A 企业是月饼生产企业,八月十五,把自产的 500 斤月饼发给职工作为福利,这个时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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