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院医疗安全、法律法规培训 医学课件
医疗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医疗安全原因分析,告知、沟通、倾听,1,3,技术问题,5,法律意识问题,2,服务态度问题,4,责任心问题,一、告知、沟通、倾听,、告知是医务人员的义务、告知的前提要学会倾听,1,2,告知的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 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者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告知的法律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应当交由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知情同意权是指病患在充分了解自己病情诊断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信息并作出接受治疗与否以选择何种治疗方案的人格权利。病患知情同意权作为病患的一项重要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3,、知情权与知情同意权,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师告知项目,医师诊治患者时,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以下项目: 1、诊断:病情 2、治疗: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3、预后:预后情形、可能之不良反应,4,4、替代选择:其它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其优劣 5、不治疗的风险:患者拒绝治疗时,医师应该对于不治疗的风险加以说明 6、医药费用,、护士临床告知的项目,5,患者跌倒鱼骨图,、告知的技巧(行为语言),1、讲究语言艺术,注意说话的态度和方式,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活;2、符合医学伦理原则(事实就是的原则、人性的原则、治疗上最优化原则);3、医疗措施没有最佳的,只有最合适的。,6,2、沟通的作用,1、沟通应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沟通,7,、倾听,1、倾听的作用:有利于建立信任关系;有利于建立理解和沟通的桥梁;有利于表达内心想法;,8,有利于平复或控制情绪;有利于了解更多的信息;有利于建立影响基础;有利于建立勇于承担责任。,2、倾听过程中需要的技术:保持尊重与接纳的态度;理解当事人内部的参照素;正确接收并理解言语信息;正确接收并理解身体语言;,激励当事人倾听; 理解和解释;运用情感反应;运用心智技能控制倾听者自身的主观干扰;控制最初的阻扰;对背景和差异的理解。,二、服务态度,粗暴:不耐烦,冷漠:爱答不理,傲慢:居高临下,忽视对病人的感受,敷衍:不认真,接诊病员三心二意,主 观,推 诿,沟 通 不 当,不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三、技术问题,技术水平问题 不仅没为病人解决病痛,甚至导致误诊误治的严重后果。除临床科室外,医技科室也是高发生率科室。,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不足。,知识面窄导致思路狭窄。,a,b,c,技术掌握不过硬,术前准备不充分,操作不熟练 或者草率、毛躁 。,d,在本院技术水平达不到时,不及时寻求外院专家的技术支持。,1、责任心是作为医生之魂,2、执行力偏差,对偏差无所为,对事情不要求完美,对碰到的事不主动负责,四、责任心问题,对标准不够坚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五、法律意识淡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医疗法律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红十字会法、侵权责任法等医疗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医疗规章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办法、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我国法律效力层级,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 方 性 法 规,部 门 规 章,政 府 规 章,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案 例,2010年8月2日,原告母亲何秀英入住被告医院泌尿外科,经诊断为双肾积水并肾功能不全,子宫内膜癌术后。2010年8月12日,被告为患者行左侧输尿管支架置入右侧输尿管镜检术,术后给予抗炎、透析、补液等治疗。后患者因透析后嗜睡、低钾血症等症状于2010年8月21日转入消化内科治疗。2010年8月26日,患者因神智恍惚、呼吸困难、治疗效果不佳转入ICU,给予呼吸机辅助通气、营养、抗炎、血液透析等治疗。2010年9月4日患者血压持续下降,经抢救无效去世。,在被告的诊疗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为患者行左侧输尿管置管近三个小时才完成的问题,被告的解释是由于患者宫颈癌压迫双侧输尿管下段情况严重造成。原告提出被告会诊时要求的药物两天内一直没用上,被告的解释是被告医院没有该药物,科里随即向医院药剂科提交申请,当时正逢周末,被告已经用最快的速度进来药后为患者用上了。另原告还提出用药不当及不与家属沟通治疗方案等问题,被告方也都给予了相应解释。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该院。,一审法院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母亲何秀英到被告处就诊,后去世,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提供了初步的证据。患者一方提供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无过错的,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故被告对证明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以及原告母亲何秀英的去世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经该院释明,被告虽进行了一些解释,但未申请进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由于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该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应对何秀英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 例 分 析,谢谢聆听,THANKS,Your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