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是国家对中小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设置、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地器材配备、教学卫生条件、生活设施卫生条件、卫生保健室人员与设施配备以及学生健康检查等方面的基本标准,是各级教育督导、评估和工作检查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一、体育教师配备 (一)任职资格中小学体育教师必须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并经过体育专业学习或培训。每个教师每学年接受继续教育应不少于 48 个课时。(二)配备比例 小学 12 年级每 4 个班配备一名体育教师,36 年级每 5 个班配备一名体育教师;初中每 5 个班配备一名体育教师;高中每 7 个班配备一名体育教师。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至少配备 1 名专职体育教师。(三)工作量计算各中小学校按小学体育教师每周 14 节至 16 节、初中体育教师每周12 节至 14 节、高中体育教师每周 10 节至 14 节的课时安排工作量。体育教师的组织课外体育活动、课间操、课余体育运动训练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常规性学校体育工作,应合理计算教师工作量。标注“”的器材为低值易耗器材设备,应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