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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有限责任公司新设立章程样本(不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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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 文档编号:18371686
  • 上传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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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南京 有限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南京 有限公司。第二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 ;邮政编码:210012。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100%。 第六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七条 公司有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

      2、资。第六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3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三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4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选举和更换监 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 事 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股 东 会 的 首 次 会 议 由 出 资 最 多 的 股 东 召 集 和 主 持 。5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4、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

      5、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并对股东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7议。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 检查股东会决议的实施情况;(4)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8第二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6、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解散;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定解散的;9宣告破产。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在股东会。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盖章见下页。10此页无正文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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