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发展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6页1、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 关于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3 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二八年十月十六日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 市经委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为促进社会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 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
2、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二)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的资源化利用,电子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污染物减排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利用; (四)节能和循环经济成效显著单位以及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的奖励; (五)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项目; (六)经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循环经济项目。 二、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二)申请企业和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三)申请的项目原则上应是上年度预报计划、本年度列入计划并已在杭州市范围内实施完成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项目中含自主研发费用的必须按规定比例分摊且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循环经济特征,对发展全市循环经济具有示范作用。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对第一条中的(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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