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县人民法院保密工作制度
5页1、- 1 -子 长 县 人 民 法 院 保 密 工 作 制 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增强保密观念,严肃保密纪律,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法院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保密范围包括:审判秘密、档案秘密、公文秘密、计算机网络秘密等。第三条 法院专门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和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第二章 审判保密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一)具有涉密内容的审判工作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等;(二)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三)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四)可能导致被执行人躲避、转移财产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五)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 2 -(六)其他不得泄露的审判秘密。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卷宗,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第
2、六条 携带诉讼卷宗外出办案,必须妥善加以保管,严防遗失、被盗和被他人偷阅。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审判秘密,对于涉密审判文件资料和诉讼卷宗的邮寄,必须用挂号以上方式,不能用普通邮政传递。第八条 不准向亲属朋友或其他人员泄露未结案件案情和暴露内部关于案件处理上的分歧意见,不准在公开场合谈论审判秘密事项。第九条 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秘密。第十条 打字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对交付打印法律文书应妥善保管,防止失密事件发生。第三章 档案保密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档案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档案资料,不得泄露档案中涉密的内容,不得私自摘抄和复制档案材料。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律师及其他人员查阅卷宗或文件资料,必须出示身份证明,并持调卷函,经主管办公室院长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查阅。若需复制,由档案人员亲自进行,复制完毕后随即归档。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查阅或复制文书资料,必须进行登- 3 -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第十四条 未履行借阅手续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查阅。第四章 公文保密第十五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及本院下发的所有“三密” 文件,实行专人专柜(铁柜、上保险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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