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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读通过社会救助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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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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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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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法院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預估將有 85.2 萬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的照顧體系立法院 99 年 12 月 10 日院會三讀通過行政院所送之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特別感謝朝野政黨不分黨派,接力審查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也感謝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注。他強調,內政部未來將積極進行社會救助法修法相關配套及事前整備工作,包括相關子法修訂作業、細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更新等準備工作,期望社會救助法新制能在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順利上路,預估將有31.2 萬戶、85.2 萬人納入社會救助法的照顧體系。 內政部表示,此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幅度相當大,在考量各鄉鎮市區公所基層審查實務執行的可行性,於社會救助法修正通過後,必須有充足的時間研訂相關子法以及作業規定、修正審核相關資訊系統,以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審查人員的講習訓練等,實務上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後,必須有至少 6 個月的時間進行相關的準備工作,才能周延。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 2 萬 1 千戶(5 萬 4千人) ,較目前 11 萬戶增加約 19,另外界定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估計約 18萬

      2、3 千戶(53 萬 6 千人) ,合計增加 20 萬 4 千戶、59 萬人,未來將有 31.2 萬戶、85.2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 因應本次社會救助法修正,各機關需新增(或修) 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主要有三大類,分別由內政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各縣市政府訂定。其中內政部需新增(或修) 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包括: 研訂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等 7 個子法規;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新增訂之子法規共 6 個,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等 4 個子法,分別由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委會及環保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涉及各主管業務項目訂定認定標準;新增低收入戶住宅補貼措施(由內政部營建署主責) ;新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減免學雜費規定(由教育部主責)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新增(或修) 訂之子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包括:低收入戶參加自立脫貧措施增加收入免計入期間及額度規定等 7 個子法或作業規定。內政部表示,為妥善因應低收入戶相關審核標準的放寬,以及新增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的資訊系統修正的招標、公告以及資訊系統上線前測試等相關準備工作,內政部預定於近期再度邀集

      3、各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進行各項細部作業討論,並積極展開辦理基層審核人員(含縣市政府及鄉鎮公所人員)的相關宣導、教育訓練以及講習,讓各縣市受理申請的基層人員瞭解新制的規定,讓相關申請審核作業能順利進行,以審慎周全的準備維護民眾權益,並落實行政院透過此次修正社會救助法,以擴大照顧弱勢民眾的政策方向。 社會救助法修正重點如下: 1.檢討最低生活費訂定方式:以當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 60定之,較現行以平均消費支出 60為寬,可使更多的弱勢家庭得到照顧,又訂定年度變動未達 5以上,最低生活費不予調整,以維持其穩定性。 2.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將最低生活費 1.5 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的保障予以法制化,並提供全民健康保險費、學雜費減免、特殊項目救助以及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之短期生活扶助等補助。 3.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利於弱勢者通過審查:將兄弟姐妹排除不列計;對於未設有戶籍之外籍配偶與大陸配偶,以及無監護權且未扶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之父或母也排除不予計算,使弱勢個案能獲得協助。4.強化工作收入之審定程序,並放寬認定:明定已就業者之工作收入依序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如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之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訓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針對就業較弱勢人口且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中高齡及未成年人之所得核算為一般勞工或基本工資的 70,身心障礙者核算為 55,避免因高估其工作所得,致其喪失救助資格。增訂 55 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工作 3 次以上未媒合成功,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 5.放寬家庭財產計算範圍,以反映真實狀況:對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下列土地,可排除於家庭財產之不動產計算範圍內,包括: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以及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 6.放寬工作能力之認定範圍:25 歲以下就讀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之家屬致不能工作,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情形排除計算,有利於審查通過。 7.新增社會救助通報機制及救助專戶:增訂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

      5、有需要救助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以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另依本法請領之現金給付或補助得開立專戶儲存,不得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以保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基本生活費用不被扣抵,落實本法救助目的。 8.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工作福利誘因,鼓勵低收入戶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應提供就業輔導措施及授權條款,得將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 3 年為限,並得再延長 1 年,以鼓勵參與勞動市場,獲得穩定工作。對於參與脫貧措施之低收入戶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計算,最長不得超過 3 年,並得再延長 1 年,以提供促進其自立發展的誘因機制。 9.新增住宅補貼措施:包括低收入戶可優先入住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用以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之住宅;承租住宅租金費用;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自建住宅貸款利息;其他必要之住宅補貼,以照顧低收入戶得到適宜之居所及居住環境。 10.強化遊民輔導機制:增訂如發現有遊民不願接受安置者,地方政府應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另增訂以直轄市、縣(市)

      6、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政、社政、民政、法務及勞政機關(單位) ,建立遊民安置輔導體系,並定期召開遊民輔導聯繫會報,以強化遊民之安置及輔導功能。 11.新增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於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由政府積極介入提供中低收入戶家庭適時的協助,以有效預防其落入貧窮100 年度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省市別低收入戶類別家庭生活補助 (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0,244 元/人/月) (15 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 9,829 元/人/月第二款 5,000 元/戶/月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三款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4,794 元/人/月)(18 歲以下兒童或青少年)(18 歲以上在學)第 0 類14,152 元/人/月;第三口(含)以上11,246 元第 1 類 11,477 元/人/月第 2 類 5,813 元/戶/月 6,213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 3 類 5,658 元/

      7、人/月 5,000 元/人/月第 4 類1,400 元/人/月(6 歲以下每口2,900 元)5,000 元/人/月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1,146 元/人/月)(15 歲以下孤苦兒童)(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類 10,991 元/人/月第二類 5,000 元/戶/月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三類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四類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新北市(最低生活費11,832 元/人/月) (15 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 9,829 元/人/月 第二款 5,000 元/戶/月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三款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臺中市(最低生活費10,303 元/人/月) (15 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 9,945 元/人/月第二款 5,000 元/戶/月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三款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臺南市(最低生活費10,244 元/人/月) (15 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 9,

      8、829 元/人/月第二款 5,000 元/戶/月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第三款 2,2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福建省(最低生活費8,798 元/人/月) (無)(高中職以上在學)第一款6,500 元/人/月;(第三口(含)以上5,025 元)第二款 5,000 元/戶/月 5,000 元/人/月第三款金門縣:國中500 元/人/月,國小 300 元/人/月 5,000 元/人/月備註:(1)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依社會救助法第八條規定, 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9 年 9 月 29 日勞動 2 字第 09990131565 號公告調整為每月 17,880 元,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2)低收入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或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依各該福利別規定,可擇優領取。(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7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同法第 37 條規定,第 5 類應自行(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中央政府補助。(4)低收入戶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由各級政府分擔補助。100 年低收入戶資格審核

      9、標準及新舊制比較(新制自 7.1 起適用)地區別 最低生活費(舊制)最低生活費(新制)動 產 限 額(存款加投資等)不動產限額(每年)台灣省 9,829 元 10,244 元 每人每年 7 萬 5 千元 300 萬元台北市 14,794 元 14,794 元 每人每年 15 萬元 550 萬元新北市 10,792 元 11,832 元 每人每年 7 萬 5 千元 325 萬元台中市 9,945 元 10,303 元 每人每年 7 萬 5 千元 300 萬元台南市 9,829 元 10,244 元 每人每年 7 萬 5 千元 300 萬元高雄市 10,033 元 11,146 元每戶(4 口內)每年 30 萬元第 5 口起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7萬 5 千元300 萬元金門縣連江縣7,920 元 8,798 元每戶(4 口內)每年 40 萬元第 5 口起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10萬元230 萬元備註:1.最低生活費參照當地區最近一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60定之,上開數值係依行政院主計處 98 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計算而得。2.低收入戶動產及不動產限額並未調整。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100.7.1 起適用)地區別 平均所得(每人每月)動 產 限 額(存款加投資等)不動產限額(每戶)台灣省 低於 15,366 元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450 萬元台北市 低於 18,755 元 每人每年 15 萬元 650 萬元新北市 低於 17,748 元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488 萬元台中市 低於 15,455 元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450 萬元台南市 低於 15,366 元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450 萬元高雄市 低於 16,719 元每戶(4 口內)每年 45 萬元,第 5 口起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11 萬2,500 元450 萬元金門縣連江縣 低於 13,197 元每戶(4 口內)每年 60 萬元,第 5 口起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15 萬元345 萬元【 申 請 篇 】 一、申請低收入戶需符合哪些條件?答: (1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地區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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