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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风险销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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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策****
  • 文档编号:37963753
  • 上传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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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 商品房风险销售代理合同 (修改建议稿) 上海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商) 上海德布天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商) 目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风险代理销售事项 第三条 销售代理期限及范围 第四条 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及支付时间 第五条 风险销售单价、实际销售单价及代理费、溢价提成 第六条 销售代理指标 第七条 成功销售的界定标准 第八条 代理费、溢价提成的支付时间及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第九条 销售推广费用及营销费用 第十条 风险销售代理的程序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销售代理物业的租赁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适用的法律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联系地址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及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条款 2 商品房风险代理销售合同 (修改建议稿) 甲方(开发商):上海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风险销售代理商):上海德布天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鉴于:鉴于: 1 甲方系依法登记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国内合资企业,于 年 月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 ,有效期至 年 月

      2、日,现尚在有效续存期间。 2 甲方依法拥有位于闵行区沪闵路7940号, 地号为闵行区梅陇镇F52街坊4丘,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现根据规划局规划批复:土地批准用途为旅游,房屋类型为旅馆,该物业可销售的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最终以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 ,房地产权证号码: 。 3 乙方系依法登记注册于中国境内的国内合资企业,于 年 月 日成立,法定代表人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现尚在有效续存期间,并依法享有国内房地产销售代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合法持有的物业等相关事宜特订立本合同, 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特别约定,否则下列用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物业:系指本合同“鉴于 2”甲方合法拥有的位于闵行区沪闵路 7940 号由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乙方销售的商品房。 12 风险代理销售:系指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代理期间以及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对外销售“物业” 。 13 风险销售单价:系指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销售“物业”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之

      3、代理销售 “物业”的单价(即不低于 14000 元/平方米) 。 14 风险销售指标:乙方须在完成“物业”建筑面积的 80%的房屋销售 15 实际销售单价:系指乙方对外销售代理物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之销售代理物业价格。乙方依据房屋房型、面积、朝向等因素的影响并在甲方的授权和认可的浮动范围内相应调整本条款单价。 16 定购协议 :系指购房者由于乙方的代理行为而与甲方签订的“物业”购房定金协3 议。 17 商品房出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 :系指购房者通过乙方的代理销售行为而最终与甲方签订的“物业”房屋出售/预售合同。 18 风险销售合同价:系指定购协议或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风险销售单价的乘积。 19 实际销售合同价:系指定购协议或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实际销售单价的乘积。 110 已售房屋风险销售金额:系指截至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代理销售物业中已由乙方对外售出的商品房之建筑面积与风险销售单价的乘积。 111 已售房屋实际销售金额:系指截至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销售代理物业中已由乙方对外售出的商品房之建筑面积与实际销售单价的乘积或数个实际销

      4、售合同价之和。 112 销售溢价:系指已售房屋实际销售金额超出已售房屋风险销售金额的差价。 113 营销成本、推广成本:系乙方为有效履行本合同物业的销售,所投入的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的营销费、广告费用等,并且在乙方完成本合同指标后的约定期间内有权向甲方据实收取推广费用。 114 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系指乙方为保障按期完成物业销售工作而支付给甲方的保证金人民币 500 万元。 115 风险代理销售基本内容:乙方在本合同销售代理期间届满时,按风险销售单价出售销售物业并完成本合同约定销售代理指标,承担一定风险的销售形式,即风险销售代理期间届满,若乙方未完成风险代理销售指标(包括阶段指标) ,则乙方自行承担因此次销售代理而产生的营销费用,推广费用,并以风险销售代理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约定留存甲方处的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为限额,按风险销售单价向甲方购买销售代理物业中未售出的商品房。 第二条 风险代理销售事项 2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合法拥有的“物业”的销售代理商,并在甲方认可的范围内负责“物业”的全案策划、招商、推广、销售代理、带领客户与甲方签订定购协议 、 商品房出售/预售合同包括售后交房等服务工作

      5、,目的在于在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期限内完成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 80%的房屋销售任务。 22 甲方为充分协助乙方顺利完成销售指标特承诺如下: 221 在2007年3月31日前将该销售代理物业的土地批准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房屋类型变更为办公楼,并就该销售代理物业的改建得到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批文和相关许可证件。售楼处、样板房完成装饰装潢,并符合“接待条件” 。 222 在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保证该销售代理物业符合“开盘要求” (即“物业”具有预售许可证) ,使之符合与购房人签订定购协议的条件。 223 在 2007 年 11 月 30 日前该“物业”符合国家规定可出售商品房的“销售条件” (即出让土地性质完成变更、 “物业”工程竣工验收,内外部建筑结构改建后的大产证、持证抵押的注销) 。 4 224 在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销售代理物业能够交房, 能够办理购房客户所购商品房的小产证,保证工程按确定的施工进度及质量、装修标准进行。销售代理物业交房时应符合下列标准: 第三条 销售代理期限及范围 31 本合同风险代理销售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物业” 符合本合同第 条

      6、约定的_条件后的 12 个月,若本合同相关期限延后的,本条款之代理销售期限也作相应顺延。 32 在本合同 3.1 条约定风险代理销售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另一方有权依据本合同之约定要求解除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3 本合同 3.1 条约定的风险销售代理期限内,甲方不得再行指定或委托其他代理销售商为其销售“物业”进行代理。 34 本合同 3.1 条约定的风险销售代理期限届满后,因乙方销售代理而售出的“物业”房屋,乙方仍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交房手续等售后服务。 第四条 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及支付时间 41 双方确认风险代理销售保证金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其中人民币 300 万元乙方须于本合同签订的同时支付给甲方作为首期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生效后至“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条件前的期间内被解除的,则甲方无须向乙方返还首期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如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在前述期间内被解除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首期风险销售代理保证金。 42 乙方须在“物业”符合本合同第 2.2.1 条约定的接待要求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剩余风险销

      7、售代理保证金人民币 200 万元。 第五条 风险销售单价、实际销售单价及代理费、溢价提成 5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物业”房屋的风险销售单价,为 14000 元/平方米。 52 乙方根据甲方的授权范围及许可有权自行制定的销售策略、销售进度,分房号、分栋号提出书面销售策略和销售单价方案等,甲方应予配合执行。乙方制定的实际销售单价可结合单套销售代理房屋的朝向、楼层、景观等因素制定销售代理房屋的一房一价表。在销售过程中,乙方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对外公示的销售单价,但承诺最终实现的平均销售单价不低于双方确认的风险销售单价。以上各项方案均须双方会签,并置甲方处备案。 53 本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期限内乙方每成功销售一套房屋的,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该代理费为已售房屋风险销售金额的 1.2%收取。对于超出甲、乙双方商定的5 风险销售单价以上的溢价部分, 即销售代理物业实际销售单价达到 14000 元/平方米以上时乙方可分取溢价提成, 提成比例为: 甲方按溢价部分的 作为溢价提成支付给乙方。 例如:在某一结算周期内,乙方共计成功销售两套房屋,其中 A定购协议中约定的实际销售单价为 16000

      8、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200 平方米;B定购协议中约定的实际销售单价为 15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300 平方米;那么,A定购协议的风险销售合同价为 280 万元,实际销售合同价为 320 万元,B定购协议的风险销售合同价为 420 万元,实际销售合同价为 450 万元。在此结算周期内,乙方已售房屋风险销售金额为 700 万元,已售房屋实际销售金额为 770 万元。 据此甲方在此结算周期应支付乙方的费用为: 代理费=700 万1.2%=8.4 万元 溢价提成=(770 万700 万) %= 万元 第六条 销售代理指标 61 销售代理指标: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至该销售代理物业符合本合同 条约定的_条件前,乙方应完成本合同双方确定的可销售建筑面积的 %的销售业绩。 自 “物业” 符合合同第 条约定的_条件之日起每个双数月 (即每两个月)为一个考核期 (与本合同约定的双月结算周期同步) , 每个考核期内乙方须完成 ,并且于整个销售代理周期截止前完成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80%的房屋成功销售。成功销售标准以本合同第 7 条的约定为准。 若乙方在第一阶段未能完成该期销售代理指标的,

      9、 甲方同意给乙方 30 天的宽展期,该 30 天宽展期将不计算入后 12 个月的代理销售期间内。若乙方未完成每阶段约定的销售指标,则该阶段未完成的销售代理指标将计算入下一个阶段销售代理指标,一次类推。 62 乙方完成上述销售代理指标后,经双方书面约定后可以对剩余销售代理物业继续进行销售代理,产生的代理费用以及溢价提成以届时双方达成的书面约定为准。 第七条 成功销售的界定标准 71 成功销售的界定标准为单套房屋的销售须完成下列全部事项: 225 购房者签定了定购协议并已移交给甲方盖章签收。 226 同时客户已按所购房屋总价的 10%向支付甲方全额定金后。 第八条 代理费、溢价提成的支付时间及方式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方式 81 甲、乙双方确认,以双数月的 30 日为代理费、溢价提成以及退还保证金的结算日,由乙方按照实际成交的情况制作结算清单,甲、乙双方各指派财务于次月 5 日前完成销售代理指标、代理费、溢价提成金额的确认工作,甲方应于前述确认工作完成并经双方代表认可会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6 82 甲方支付前款两项费用的具体方式如下: 831 若乙方已符合第 7 条约定单套成功销售界定标准的,甲方按应付代理费的 50%向乙方结算, 此时乙方无权主张溢价提成; 待甲方与购房客户签订 商品房出售合同 ,并且购房客户支付了首期房款之日,甲方应将剩余 50%的代理费及全额溢价提成结算给乙方。 832 本条前述条款中的费用结算周期,同时是乙方代理销售“物业”的业绩考核周期。 即提成溢价按本合同 6.1 条约定的阶段指标完成情况的销售房屋总价进行提取,若该阶段销售总额核算的单价不足或等于人民币 14000 万元/平方米,则该无可提成溢价。 8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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