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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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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论析摘要: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开始发展,经历了2007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在最新一次的修改中,增加了新的监督方式检察建议,还把调解书纳进监督范围,但是仍存在监督范围窄、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比较借鉴的基础上,本文认为,需要在检察监督范围、监督体系多元化、内外联动的监督协调机制等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以期促进司法进步,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抗诉;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较为独特的制度,自从它实行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但经过2007年和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两次修改,得到一定的发展与完善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的典型案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威力得到一定体现,但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本身,仍有诸多问题需要加以讨论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概述   法学奠基人孟德斯鸠认为权力需要约束,而根据事物的性质,只有"以权制权";,才能对权力产生约束力。

      而这种约束力就是制度,通过制度形式对各种权力进行调节配合、彼此制约,是限制与约束权力的重要方法在诉讼中建立检察监督制度,即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具体表现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法学理论上,它有多种不同称谓,有称为民事检察的,有称为民事检察监督的,还有称为民事诉讼监督的"民事检察";的称谓,虽然对监督主体概括明确,但是对诉讼监督的内涵概括不直观;"民事检察监督";,虽然有监督的主体和内容,但是没有体现监督的性质;而以"民事诉讼监督";的称谓,则没有体现监督主体这三种称谓均存在一定不足因此,将它称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则能够全面概括归纳监督的主体、内容、性质等,是一个最科学、准确的概念   理解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具体内涵,需要先了解何为检察监督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在通常情况下,检察监督有两类解释:一类是广义解释,主要指在法律的指导下,人民检察院对社会生活的管理者及社会运行过程中的一切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约和惩戒的行为可见,从广义上来讲,检察监督的内容很多,范畴很广,所有涉及法律的活动,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内另一类是狭义解释,指的是"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监管等过程中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约和惩戒的行为。

      监督的范围和内容是有案不立、枉法裁判、枉法执行、枉法监管等司法腐败的行为";根据宪法规定,检察监督是一个复杂庞大的工程,就我国的实际国情而言,国家要全面实行检察监督,当下难以完成因此,我们当前探讨的是狭义的检察监督检察监督的职责主要是对各类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人员,监督的内容是以法律为标尺,检察他们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从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修订后,将监督时间提前,增加了监督手段,使检察机关实现了对民事诉讼全方位的监督综合上述分析,本文认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就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是我国检察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原则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责是监督民事诉讼过程,使民事法律公平地适用当事人,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实现法律的公正价值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不是只追求程序公正或者实体公正,它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体系,应当遵守公正、效率、审慎的基本原则   公正原则,是法律的本质,也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首要原则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要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对审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确保民事法律正确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并不表示检察机关可以随便干预或妨碍诉讼活动,必须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且监督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法律权威,守护司法公正   效率原则,效率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设立就是为了节约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错案、冤案的发生,树立司法权威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因此,我国检察机关应该从法律监督的立场出发,多为当事人考虑,减少讼累,缩短诉讼时间,提高效率   审慎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及方式来监督,不得越权民事诉讼监督除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外,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民诉法修改后,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法院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以及法院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大多是事后监督,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申诉,这就体现了审慎原则   (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式   修改前的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其中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思,但明确规定的只有抗诉这一种方式,检察建议属于"无名无份";的状态。

      而新民诉法第208条增加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至此,检察建议有了自己的"名分";   据报道,2013-2015年,检察院共向法院提出民事抗诉1318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7843件检察机关使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方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监督   抗诉是一种较为直接的、有效的监督方式,必然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虽然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但是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受到审级限制,再审改判率不高等问题会影响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权的积极性而且,对于调解书的法律监督,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所以只有因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原因导致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检察机关才可抗诉   检察建议形式灵活,程序简单,还不受审级的限制,对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都可以提出。

      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为法院内部的监督,简化程序,节约办案时间、资源,既提高办案效率,又促进检法两家工作协调,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再审检察建议属于建议的性质,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这对于当时任何国家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所不利此外,一味使用检察建议势必导致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弱化   (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特点   人民检察院是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来进入民事诉讼,实现它的监督职能这种职能是以行使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来实现的在民诉法中,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最主要体现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权在现行制度下,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特点有:   第一,广泛化民诉法总则中关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为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提供了依据,在诉讼立法准则上保障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广泛监督   第二,具体化民诉法在分则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有权进行抗诉,还规定了抗诉权行使的条件、要求,使得检察院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具体化,还有了具体的诉讼权利保证   第三,以实体监督为主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受到列宁的国家干预思想的深刻影响,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忽视程序监督,只重视对实体进行监督。

      如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法律是否具有适用性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监督;等等这些监督均是实体监督实体监督方式很容易加入监督者的主观意志,其逻辑性也较弱,难以保障程序的正常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体制内,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也受到一定影响   第四,以事后监督为主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只能通过对生效裁判的错误和违法的审查来进行检察机关介入的时间点是在裁判生效后,此时检察机关的介入就是将已经终结的程序再次"解封";,属于事后监督检察机关之所以能实施事后监督,归结于监督的实体性,还有的是由于检察院缺乏真正独立的程序监督权力随着诉讼程序的完结,人们只关注实体结果,程序上的缺陷也就被掩盖了,而检察机关进行检察监督的焦点便是针对实体性内容   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与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意义   第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制约原则是当今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检察权划入行政权体系,而在我国,我们将检察权划至司法权体系,都以此来达到制约平衡的目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检察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相对应,民事诉讼检察权通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实现权力制约,从而规范审判权力的运行。

        第二,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加强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冤假错案是司法正义的伤疤,冤假错案的昭雪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进程当下,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低,老百姓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存疑,即使不受任何监督,绝对的独立审判也不能保证民事错案的下降错案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审判人员的故意违法、过程违法或者法官业务水平低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能够监督法院的审判,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加强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保障了司法公正   第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解决民事执行乱的问题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民事司法的发展其中导致这种情况最主要的原因是执行法院或者执行员乱作为导致的执行乱的问题,执行法院或者执行法官在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而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因为在此制度下,当事人对于法院或者执行人员的消极行为、违法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或者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针对其行为,作出相应措施,如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对于职务犯罪行为直接立案侦查   第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有助于解决民事再审申请难的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再审申请难是一个难题虽然存在当事人不懂法滥诉的情况,但是当事人确有理由的民事申诉应该得到法院的回应和支持,否则会损害司法权威所以,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改判的,可以提出抗诉、检察建议督促法院纠错法院是否采纳检察院的监督意见做出不同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个制度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救济途径   第五,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调解,保证调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当前形势下,民事诉讼调解呈现不断强化的趋势,但是其消极影响也在不断扩大民事诉讼调解以妥协为前提、以自愿为原则,面对权力、审判员施加的心理压力,公民不堪重负,随意调解了事的情形较为常见还有在调解过程中,部分审判人员认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不重要,在没有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条件下调解,导致调解不合法,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而引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将限制审判人员行为的随意性,减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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