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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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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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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地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结合北京教育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针对相应违法行为,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本标准、依据第三条 本基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市区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对有关违法行为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活动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包括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包括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属于行政处罚法应当或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跨越本基准规定的基础裁量档实施处罚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教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第七条 教育综合部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二)违反《教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规定招收学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教育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三)违反《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依据《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五)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停考一年”、“停考两年”、“停考三年”四个基础裁量阶次六)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2000元的罚款”、“2000-3500元的罚款”、“3500-5000元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条 民办教育部分(一)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不划分裁量阶次,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三)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民办学校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招生,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部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4万元以下的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二)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招生、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招生,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三)中外合作办学者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8倍以下的罚款”、“0.8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五个基础裁量阶次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条 职业教育部分(一)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学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二)职业学校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两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部分(一)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撤销教师资格,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二)违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假证书,无裁量幅度,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部分(一)民办高校违反《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资产不按期过户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二)独立学院违反《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资产不按期过户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1至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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