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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汇编手册(202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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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汇编 手册迎检、备考、合规一本就够目 录一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安全生产相关部分)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安全生产相关部分) 2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 23二 、安全文化 29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 T9004-2008) 29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 9005-2008) 3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 51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2010) 51三 、安全培训 6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6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 66四 、三同时 7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7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取消和下放投资审批有关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3) 77五 、重大危险源 8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8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9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2021) 98六 、特种设备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1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13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 135特种设备目录 161七 、安全标志 16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168八 、特殊作业 19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19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 197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21九 、安全费用 22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24十 、安全保险 240工伤保险条例(2011) 24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8) 250十一、隐患排查治理 25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 25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 259十二、个体防护装备 26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2020) 263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 38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 T33000—2016) 38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 402十四、双重预防机制 40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406十五、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 410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410GB6441伤害事故类别及解释 412十六、职业病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 415十七、应急管理 42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42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43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44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 T9007-2011) 454十八、事故调查 461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461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46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 471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 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 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 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1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 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 风险联防联控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 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 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 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 位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 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 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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